标题:定安县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008199042/2022-00072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定安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时效性:定安县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教基〔2021〕12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2〕2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1〕16号)、定安县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定安县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教〔2022〕15号)、定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定安县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定财行〔2022〕27号)、定安县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我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定发改字〔2022〕2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以下简称“课后服务经费”),是指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多种方式筹措,用于支持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遵循“政府引导、合理分担,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时间。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人员,从2021年秋季开始执行课后服务经费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必须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在开学前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学段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等,分年级、分层次、系统性、个性化统筹开设课后服务课程供学生选择。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后,以学期为计费周期在学期末缴交课后服务费,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课后服务费。
第七条??学校课后服务的项目、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信息,要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对上述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八条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原则上按照3元/课时/生的保障标准进行核算,其中县财政局根据各校(不含全寄宿制学校)实际参与课后服务的学生人数、参与课后服务的课时数,给予0.6元/课时/生的标准予以补助,学校按照每生每课时2.4元的标准向家长收取课后服务费。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可纳入代收费项目向学生监护人收取课后培训费。
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可向学校提出减免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减免并报县教育局双减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校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上一年度的财政补助资金为基数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每学期结束后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年终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缺口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课后服务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十二条 课后服务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课后服务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相关人员含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安保、保洁等后勤保障人员,图书、器材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各校要制定“一校一策”课后服务工作方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明确相关人员的周工作量)。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二)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公用、耗材等支出(其中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电费支出,报账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月水、电费总额的20%)。
(三)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支出(由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向所在学校申请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支出标准。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人员以及聘任退休教师、高校优秀学生、体育教练、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课时补助标准为税前75元/课时,并应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的课后服务经费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向学生监护人收取的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统一缴入所在学校基本户,并按基本户管理规定进行收支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
第十七条 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教师课酬发放途径及纳税:
(一)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在编在岗教师(工资在本单位发放的正式教职工)。按照实际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课时数和课酬标准列表发放,个人所得并入工资薪金计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在编在岗但不在本校编制教师(交流轮岗在编教师)。由教师在岗学校统一申请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实际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课时数和课酬标准,把教师参与课后服务所得课酬总额从基本账户转到教师编制所在学校,由编制所在学校列表发放,个人所得并入工资薪金计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在岗不在编教师(临聘教师)。按照实际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课时数和课酬标准,先由学校拨款至签订合同的第三方公司,再由第三方公司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至教师。个人所得并入工资薪金计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在岗不在编教师(特岗教师)。学校将特岗教师人员信息录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按照实际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课时数和课酬标准列表发放,个人所得税并入工资薪金计税,由学校代扣代缴,按照工资薪金个税计税申报流程操作。
(五)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在岗不在编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按照实际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课时数和课酬标准,到税务部门开具课后服务劳务发票,以劳务费形式发放,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计税。
在编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课时补助的额度,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用于发放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绩效工资,不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计算比较口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统筹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学校每学期末公示收支情况,接受家长监督。
第二十条 分配、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分配、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所有在我县提供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定安县教育局、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安县财政局、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